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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本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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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谈判地位。引入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银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由此提升了进口商的信用,增加了进口商的谈判筹码; 2.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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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提交《开证申请书》和贸易合同等开证资料,本行审核后凭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开出信用证;
2.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准备单据;3.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单据,交单行将单据寄至本行; 4.本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提示进口商付款或承付赎单; 5.承付到期日对外付款。 ![]() 前往本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电话垂询:0513-84116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