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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查单据表面存在不符点,并按照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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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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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 1、出口商(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后,向我行提交出口单据; 2、我行审核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3、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示给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 4、国外开证行或指定行立即/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向出口商解付。 ![]() 前往本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电话垂询:0513-84116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