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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书面付款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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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满足客户国内贸易结算及融资需求。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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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书》,本行经审核后凭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开出国内证; 2.卖方收到国内证通知后,按照国内证条款要求备货发运并准备相关单据; 3.卖方提交国内证规定单据至交单行、传递至本行; 4.本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提示买方付款或承付赎单; 5.买方承付到期日对外付款。 ![]() 前往本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电话垂询:0513-84116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