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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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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采购、生产等备货阶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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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我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提交正本信用证等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在授信额度内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打包贷款款项;3、出口商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4、我行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5、收汇后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 前往本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电话垂询:0513-84116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