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本行,本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 |
![]() |
|
规避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商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风险而导致的收汇风险。![]()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 2.已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 |
|
![]() |
|
1、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由客户、保险公司和我行签订《三方协议》;
2、向我行申请并取得出口信保融资授信额度;3、与我行签订贸易融资合同; 4、货物出运后向我行提交商业票据申请办理融资,我行审核单据后,在额度内发放融资款项; 5、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应立即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和费用;如到期未收汇或部分收汇的,客户视具体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前往本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电话垂询:0513-84116395。 |